来源: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2-28 点击:1016
为规范食品生产行为,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规定,狐狸、貂、貉类毛皮动物胴体属于非食用物质。肉制品生产者(包括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肉制品、畜禽罐头和速冻肉制品企业,依法登记的散装肉制品小作坊,以及其他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严禁采购、使用狐狸、貂、貉类毛皮动物胴体生产肉制品。
二、肉制品生产者采购原料肉应当实施严格进货查验。采购国产畜禽肉应查验原料肉生产者的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兽药残留检验报告;采购进口畜禽肉应查验原料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肉制品生产者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畜肉检验报告应涵盖瘦肉精等项目,禽肉检验报告应涵盖磺胺类、土霉素、沙拉沙星等项目。
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兽药的畜禽肉作为原料加工食品。
三、肉制品生产者严格遵守原料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购进原料肉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留相关凭证,确保原料肉来源可追溯。对有明确保质期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四、肉制品生产者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非法使用非食用盐、工业亚硝酸钠、工业松香等非食品原料,严禁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五、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原料肉采购、食品添加剂使用,开展兽药残留、动物源性成分等项目的抽检监测,严肃查处以下十类违法行为:
1.非法采购、使用狐狸、貂、貉类毛皮动物胴体生产肉制品;
2.非法采购、使用注水、注胶、病死、毒死、来源不明、死因不明或记录不完整的畜、禽、兽肉生产肉制品;
3.非法采购、使用无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兽药残留合格检验报告的原料肉生产肉制品,非法采购、使用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
4.非法使用非食用盐、工业亚硝酸钠、工业松香等非食品原料生产肉制品;
5.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肉制品生产活动,以及未依法进行小作坊登记从事肉制品生产活动;
6.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肉制品;
7.产品标签未如实标注所用原料肉;
8.出厂销售的肉制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
9.小作坊非法生产预包装肉制品、畜禽罐头;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畅通12331等投诉举报渠道,受理社会公众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及时发现肉制品生产领域违法行为。要继续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生产者的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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