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莲芯及莲子芯精华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

更新时间:2017-12-21 点击:3927

发布单位: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08-12-2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8]85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莲芯、莲子芯精华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08]662号) 收悉。经研究,

  现函复如下:

  莲芯含有多种生物活性物质,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莲芯提取物成分不清,应按《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对其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后方可确定。婴幼儿食品中添加物质应符合婴幼儿食品相关标准和规定。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