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湖北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11-29 点击:1308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粮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要求,现就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双随机”抽查(随机抽选检查人员、随机抽取检查对象),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大力推广随机抽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大力推广随机抽查,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规范粮食市场执法行为,强化粮食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依法监管。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严格执行涉粮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公正高效。转变监管理念,严格规范粮食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优化粮食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粮食经营者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全省统一的粮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地区联合随机抽查。
二、大力推广随机抽查监管
(一)制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涉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大力推广随机抽查,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比重;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照现有涉粮法律、法规、规章,对粮食市场监管和检查事项进行梳理,抓紧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粮食流通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1.抽查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涉粮法律、法规和规章。
2.抽查主体: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3.抽查内容:依法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赋予的检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4.抽查方式: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应结合使用,确保抽查效能。
(二)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1.建立健全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建立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及时掌握和更新相关信息,确保信息准确。
2.建立健全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结合执法检查人员调整、执法资格培训、年度考核等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名录库应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专长、业绩等情况,并按照执法检查人员擅长的领域、案件等进行分类。
3.完善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确定制度。结合“回避”原则,采用“双随机”方式,从粮食经营者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选执法检查人员。对每一抽查对象实施检查,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4.建立抽查工作日志。执法检查人员应在对粮食经营者开展随机抽查后及时将抽查时间、抽查人员、抽查对象、抽查结果等信息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日志上如实记载备查,实现粮食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有条件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推广检查工作日志电子化。
(三)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根据粮食流通工作和监管能力等实际情况,结合粮食经营者信用情况和分类监管要求,合理分类确定不同类型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信用良好的粮食经营者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要低于信用较差的粮食经营者。对列入黑名单或者信用较差的粮食经营者,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四)加强抽查结果运用。对抽查发现的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粮食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务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录入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并在实施行政处罚后及时向社会发布核查情况和行政处罚结果。
三、加快配套制度机制建设
(一)建立粮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加快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下之间市场监管信息的互联互通;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依托粮食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政务网站,及时公开粮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积极稳妥推进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将随机抽查发现的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情况纳入该体系,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制定相应的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实现联合奖惩,逐步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市场环境。
(三)完善联合抽查的方式和机制。建立健全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和单位联合随机抽查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工商、质检、食药监等部门参与联合抽查,完善联合抽查的方式方法,协调解决抽查中的重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执法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合作执法,维护跨区域粮食市场正常秩序。
四、工作要求
推广随机抽查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部署和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随机抽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充实并合理调配粮食一线执法检查力量;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调配合,抓紧推进随机抽查各项工作,为粮食经营者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附件:湖北省粮食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湖北省粮食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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