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7-11-27 点击:1352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应急调控预案》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2017年11月20日
北京市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波动应急调控预案
为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健全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市场价格调控机制,保障困难群体基本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商务部《全国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应急调控、市场主导。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做好政府应急调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节市场供求,保障本市蔬菜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坚持统筹协调、分级负责。落实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价格和商务部门统筹协调,市区分级负责,强化区级政府属地管理。
(三)坚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各区按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协调联动,形成职责明确、信息共享、调控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预警指标
以蔬菜上市量和价格波动幅度作为蔬菜市场应急调控的基本预警指标。按照蔬菜市场季节性运行规律,以同比变动幅度作为预警指标,春节期间指标测算依据以农历日为监测周期,其中“周”为自然周。
蔬菜上市量是指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的北京市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蔬菜周均上市量。
蔬菜价格是指北京市价格监测中心监测的全市主要批发市场25种蔬菜加权平均批发价格。
三、调控目标
本市蔬菜上市量和价格波动幅度保持在正常区间。
四、预警区域
具体划分为以下五种情况:
(一)绿色区域:蔬菜上市量同比降幅低于5%或价格同比涨幅低于10%时。
(二)蓝色区域:蔬菜上市量同比降幅超过5%或价格同比涨幅超过10%时。
(三)黄色区域:蔬菜上市量同比降幅超过10%或价格同比涨幅超过20%时。
(四)红色区域:蔬菜上市量同比降幅超过15%或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0%时。
(五)其他情况: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五、响应机制
(一)正常情况。当蔬菜市场上市量或价格波动处于绿色区域时,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市场监测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在“北京价格”网站定期发布蔬菜市场信息,市商务委按照应急储备要求做好冬季蔬菜储备。
(二)三级响应。当蔬菜市场上市量或价格波动连续4周处于蓝色区域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向市政府及时报送市场预警信息,密切关注蔬菜市场生产、供应、运输、价格变化,做好启动二级响应的准备。
(三)二级响应。当蔬菜市场上市量或价格波动连续4周处于黄色区域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启动会商,主动发布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市商务委采取措施加强货源调度,鼓励蔬菜流通企业采取措施增加供应,市农委、市农业局协调做好产销应急对接,做好启动一级响应的准备。
(四)一级响应。当蔬菜上市量或价格波动连续2周处于红色区域时,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协调组织商业销售企业实施应急收购,投放冬季蔬菜应急储备,减免本市重点蔬菜批发市场主要蔬菜品种入场费、零售终端摊位费,依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应急救助预案》实施临时救助等措施。具体调控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分别会同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组织实施。
(五)其他异常情况。受自然灾害、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个别蔬菜品种上市量显著下降或价格大幅上涨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政府相关部门,研究相应措施。
六、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及时预警,市价监局会同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加强蔬菜市场价格、质量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商务委做好市场供应情况监测,完善蔬菜流通体系,优化流通渠道,促进农超对接、直营直供菜店、车载蔬菜直通车等流通模式发展,完善冬季蔬菜储备制度,在应急储备基础上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的调控功能。
市农委、市农业局加强“菜篮子”生产建设,落实本市蔬菜种植计划安排,加强外埠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提高蔬菜控制率,完善产地与销地应急对接渠道,保障蔬菜日常和应急供给能力。
各区政府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加大蔬菜零售终端市场建设力度,提高居民生活便利度。
七、配套措施
(一)组织协调。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商务委、市农委、市农业局等部门组织预案执行,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
(二)信息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蔬菜生产、运输、供应和价格市场监测,根据预设的响应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报送相关信息。当蔬菜上市量和价格总体处于正常范围,但个别蔬菜品种上市量显著下降或价格大幅上涨时,深入分析波动原因,及时向市政府专题报告。
(三)资金保障。市级调控所需资金由市价格应急调节资金列支,区级调控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资金保障。
八、附则
(一)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其他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适时修订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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