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安全办关于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的意见(桂食安办〔2014〕23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21 点击:4711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4-10-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食安办〔2014〕2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市、县(市、区)食品安全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3〕48号),进一步加强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现就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乡镇(街道)处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最基层,是食品安全保障的第一道防线。为强化乡村、城市社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延伸基层管理工作体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我区在新一轮的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中,在乡镇(街道)都设立了食品药品监管所。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发明电〔2014〕17号)强调,要把监管触角延伸到基层和乡镇(社区),打通监管执法的“最后一公里”。但是,由于食品药品监管所人员编制配备较少,面对广大农村地区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布密集、情况复杂城市社区的监管局面,如不建立多方参与的有效联动工作机制,将很难对辖区食品安全实施有效监管。因此,必须落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和负总责的责任,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发挥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和食品安全办协调指导作用,调动县级各部门派出机构的资源,加强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形成各方力量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提升基层食品安全治理能力。

  二、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结合辖区特点,成员原则上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公安、财政、工商、市场管理以及卫生院等县级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和中学、中心小学相关负责人组成。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食品安全办),具体承担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办设在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设置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主任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林业、公安、工商、市场监管以及卫生院、中学、中心小学等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行政村、社区负责人为成员。

  三、明确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办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议事协调机构,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食品安全办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一)负责本辖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落实行政村(社区)目标责任和考核。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开展联合执法,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负责推荐、管理、培训辖区内各行政村(社区)协管员、信息员,指导开展工作。

  (四)统筹规划本地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开展日常管理。

  (五)受理群众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协调处理。

  (六)协调做好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并组织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和救援。

  (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四、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日常运作机制,建立食品安全办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跨部门、跨区域信息通报、隐患排查、事故处置等协调联动机制。重点建立食品药品监管所与基层农产品、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规范、指导、宣传科学种植养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监管。与工商所、市场管理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监管。与公安派出所建立食品安全警务协作机制,共同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与乡镇卫生院建立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核查、信息报告和医疗救治机制。

  通过建立联合执法、联合巡查等协调联动机制,全面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小摊贩、小食品经营店、农家乐、群体性聚餐、中小学校食堂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等监管,联合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标侵权仿冒、私屠滥宰、无证无照等违法行为,使食品药品监管所与与政府部门监管执法行动有效衔接、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提升监管效能。

  五、加强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建设

  每个行政村(城镇社区)至少聘任1名食品安全协管员,负责协助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加有组织的集中巡查和暗查暗访,收集报告食品安全信息,反映群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传达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向群众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宣传培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食品安全常识。

  每个村民组、居民小区聘任1名食品安全信息员,信息员可聘请村民小组长、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等担任,配合协管员负责信息收集、上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定期不定期走村串户,逐个巡查所在村民组(居民小区)的食品生产经营点等,提醒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收集所在村民组50人以上群体聚餐信息,并与巡查发现和村民举报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等情况实时报送食品安全协管员。

  协管员、信息员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办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协管员、信息员可与行政村(社区)其他公共服务岗位交叉兼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其工作纳入行政村(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食品安全办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请示汇报,把这项工作与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协调推进,确保在2015年3月前全面完成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组建工作。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市、县要将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运行经费纳入部门年度预算,落实经费保障,解决必需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设备。合理确定、发放与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工作相适应的补贴,稳定协管队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

  (三)推进社会共治。要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志愿者队伍作用,向广大农民、居民和学生等重点人群普及食品安全法律和科普知识,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各市、县(市、区)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请于2015年4月前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食品安全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0月14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