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21 点击:1351
局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标准申报管理制度》已经2014年9月1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证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标准申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局”)食品标准申报工作的有效衔接,规范相关工作程序,认真履行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的职责,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食品监管工作实际,特制修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标准(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相关标准)的申报、制修订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标准的提出、制修订和报送
第三条 自治区局食品监管各业务处室及相关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质监局等国家、自治区级相关部门申报通知、立项建议等,根据日常监管工作的需要,可提出认为需要制修订食品标准的项目,提出制修订标准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应填写《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等相关申请材料,报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审核后,报送标准征集单位。
第四条 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负责自治区局食品标准建设的组织和协调,承担《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任务书》等食品标准申报书、标准送审稿等材料的核对, 并报送标准征集单位。食品各监管环节的业务处室及相关处室为标准起草项目的具体承担者。
第五条 经标准征集单位批准后,承担标准制修订的处室,按标准征集单位的通知或协议内容要求及期限完成标准有关材料的撰写工作,并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流程》及自治区质监局《食品相关标准广西地方标准制修订程序》的要求,适时和上述单位进行沟通和对接以达到报送材料的要求。
第六条 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既要充分考虑食用产品风险评估结果及相关的国际标准,也要充分考虑国情、区情,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标准草案在起草过程中,应保证参加人员的广泛性,一般应有生产、销售、使用、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管理等单位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应符合《标准化法》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原则的撰写工作要求;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等规定要求的撰写工作要求。
第八条 科技标准与监测评价处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组织专家对食品标准申报书、标准送审稿等材料进行核对,汇总报送至如下部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送至广西区卫生监督所广西食品安全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食品相关标准报送至广西区质监局标准化处;其他标准报送至标准征集单位。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1〕17号)中所定义的食品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包括,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而又需要在本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实施,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的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
食品相关地方标准范围包括,餐饮服务规范、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等相关标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标准申报管理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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