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料的复函(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4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20 点击:231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生函〔2017〕44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李红军:

  您的来信《关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配料信访函》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已进行了明确,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sda.gov.cn)搜索标题即可查看。

  专此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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