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关于组织报送2018 年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17〕658 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更新时间:2017-10-19 点击:1759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发布日期: 2017-10-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发改经财〔2017〕658 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五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粮食局2018 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根据国家报送2018 年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

  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

  项目条件: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30 万吨或4000TEU 以上。优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

  (二)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依托主要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

  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500 亩以上,有效仓容10 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 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 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 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三)粮食仓储设施项目。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

  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 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 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 万吨。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 吨。

  (四)应急配送中心项目。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成品粮库仓容不低于3000 吨,年交易量50 万吨以上;依托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容不低于2.5 万吨,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 吨。

  (五)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叉车、托盘等成品粮装卸工具;(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国家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仓储项目。

  二、请五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组织所属县、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参照《粮食仓储物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见附件2),组织编制每个申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可自行组织编写,编制深度不得低于范本要求),落实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项目汇总表见附件1,申报项目按重要性排序)。在正式上报前,要对每个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请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粮食局于10 月31 日前将正式文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一式三份)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财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财处 付娟 5043224

  自治区粮食局流通处 张建敏 6986875

  附件:

  1.2018 年粮食仓储物流项目汇总表

  2.粮食仓储物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范本)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局

  2017年10月17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