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晋农办发[2017]33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厅 更新时间:2017-10-10 点击:1305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 2017-09-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发[2017]3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委、畜牧局(中心),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明电[2017]1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药兽药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药监管

  (一)生产环节。严格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农药。有完备的生产管理制度,特别是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文件与记录制度。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实现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的全程控制。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不得随意变更产品技术指标,不得添加剧毒高毒及其他隐性成分。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

  (二)经营环节。建立健全经营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经营安全。加强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管理,实行定点经营、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溯源管理。不得经营未经登记产品、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产品、非法添加高剧毒及其他成分等产品。

  (三)使用环节。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开展对农药安全使用的培训和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指导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科学用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体药期等规定。

  二、加强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

  (一)生产环节。兽药、饲料生产必须按照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严格执行兽药GMP制度,严厉打击兽药生产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打击兽药中非法添加、增加成分或夸大适应症、养殖场使用原料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严禁在饲料中违规添加抗菌药物和人用药物,认真落实农业部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计划。

  (二)经营环节。兽药经营企业要全面实施兽药GSP要求,推进兽药二维码追溯系统。禁止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药物和违禁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行为。

  (三)畜禽养殖环节。加强对养殖者的培训指导,提高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严查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卫生、养殖条件和进出场消毒记录,查看养殖场(户)饲料、兽药使用记录,严查超标准使用违禁药品和违禁物质的行为,督促检查销售调出种畜禽的出场检疫情况,严禁患有动物疫病的种畜禽流入市场。重点检查养殖环节的监管记录。及时发现和排除疫情隐患,对畜禽常见疫病开展防治和指导。严厉打击在自配饲料中添加违禁物质和禁用药物等违法行为。加大非法使用兽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和人用抗生素以及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兽用抗生素等行为的处罚。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等规定。

  (四)饲料、兽药和畜产品监测环节。完成农业部和省级兽药残留监控、饲料、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畜禽产品例行监测。加大兽药残留的检测频次和范围,严格实施检打联动。

  三、加强农产品监管

  (一)加强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按照农业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要求,探索建立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推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公开质量安全承诺,规范出具和使用农产品合格证,将合格证作为市场准入的条件,实现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衔接。严防严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加强种植养殖环节监管,把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关,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向餐桌。

  (二)加强监督抽检。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现代农业园区、种养殖场农药兽药残留的监督抽检,严格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农药兽药残留检测,确保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符合国家规定的限量标准。

  (三)加强档案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兽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兽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

  (四)强化基层监管能力建设。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和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村全覆盖的监管网络,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要明晰内部职责分工,逐级建立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建立落实覆盖全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度。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各市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在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农产品生产中使用高毒农药;违反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相关要求使用农药;超范围超限量使用农药兽药;未如实记录或保留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非法使用农药兽药或残留超标的,要及时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措施,并追查源头和产品流向,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

  五、强化市场监督检查

  各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求,尽快抽调执法人员开展对本区域内农药兽药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市场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12月30日前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先进事迹和先进典型,也要及时报送(总结材料要分别报送省厅各业务主管部门和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山西省农业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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