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20-03-21 点击:1533

发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 2020-03-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前期我局制定了《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方式及截止时间如下:

  电子邮件:sdstzc@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伏丽萍

  联系电话:0531-87198038

  附件:《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5年)》 (征求意见稿)

  2020年3月16日

  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划(2020—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我省生猪屠宰行业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新旧动能转换,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确保群众吃上"健康肉"和推进全省生猪屠宰企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优化布局、上大压小、减控置换、适度集中、升级改造、提高水平、规范经营为着力点,严格落实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制度,推动行业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提高生猪屠宰加工行业整体水平,提升猪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二、规划目标

  通过实施规划,淘汰落后产能,采用标准化屠宰、规范化管理、信息化服务的企业明显增加,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私屠滥宰得到有效遏制,生猪屠宰秩序明显好转;到2025年年末,全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数量由2019年的654家减少到249家左右,生猪屠宰加工总量达到4000万头左右,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跨区域流通的现代化屠宰加工一体化企业为主体,以供应本地市场的定点屠宰企业为补充的梯次配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产业布局。其中大中型规模化、标准化屠宰企业比重达到75%以上。。

  三、规划原则

  设置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快实现标准化生产、智能化管理、冷链化保鲜、品牌化经营、实现可追溯。全省原则上按以下要求设置:

  1、科学规划,优化布局。综合考虑城镇建设规划、生猪养殖规模、屠宰加工能力、冷链配送能力、市场消费水平、交通运输条件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多种因素,实施统一规划和布局,防止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

  2、严格标准,保障质量。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工艺流程、卫生质量及环境保护等标准。各市加大审核审查力度,依法取缔不符合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提高猪肉产品卫生安全保障能力。

  3、确保质量,保护环境。严格执行《条例》、《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企业设置规定和标准,加强检疫检验,增强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环境治理,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建立健全污水、粪便等处理设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规划建设定点屠宰企业。

  4、规范秩序,公平竞争。加强相关制度和监管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规范定点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实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电子出证,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建立追溯体系,实现屠宰生产、收购、储存、运输、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增强食品供应链条各环节的信息透明度。

  四、设置标准

  (一) 百万人口以上县(市区)。可设置2-3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规模化、标准化、冷链化、信息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 一般县(市、区)。可设置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规模化、标准化、冷链化、信息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三)农村乡镇或居民集中居住地。能够通过配送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鼓励发展冷链化定点配送肉品销售网点,原则上不再新设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四)生猪集中养殖地区和屠宰加工聚集区。申请新建设计能力达百万头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置数量可以从宽掌握。新增设的定点屠宰企业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三星级以上标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不得从事代宰业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于2020年4月底前制定设置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本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具体设置区域、数量分布图和压点方案(包括小型屠宰场点的市场供应范围)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畜牧兽医局。

  (二)继续开展资格清理整顿。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屠宰企业的资格清理工作。对本地现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山东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查办法》进行一次彻底清理,逐一进行复审,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重新确认、升级改造和关闭淘汰等措施,确保达到规划目标。省畜牧兽医局将根据生猪屠宰企业资格审查办法对各地屠宰企业复核检查形成常态机制,对不合格的及时通报所在地市政府限期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三)严格规划约束。各地新建和迁建、改扩建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省、市规划,并遵循“撤点并厂、减量置换控制”的原则。申请新建生猪定点屠宰厂,在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内按照“增一减一”的原则办理;在超出更新产能规划数量后,按照“增一减二”的原则办理。同时必须符合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修订)中规定的“设计年屠宰生猪能力不低于15万头”和省级人民政府设置规划要求。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畜牧兽医、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分阶段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步骤安排和工作措施,确保如期全面实现规划要求和目标。畜牧兽医、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划执行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在压缩、整合现有屠宰企业过程中,要坚持分步实施、分类指导,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平稳过渡,确保社会稳定。

  (二)加强市场监管。强化部门配合,加大生猪屠宰执法和市场监管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严厉打击加工制售病害肉、注水(胶)肉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肉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确保集贸市场、商超、学校等集体用餐单位销售、使用的肉品均来自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执法体系,优化监管措施,探索建立规范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

  (三)规范定点猪屠宰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快技术改进,提高自建或合同养殖场屠宰比重;推行屠宰标准化审查、信息化管理、品牌化经营,冷链配送。全面落实屠宰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加快推进健康肉供应链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推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定点屠宰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记录、信用评价和公开发布制度,屠宰企业信用制度与分级管理相联系,督促依法生产、诚信经营。

  (四)实施政策引导。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引导定点屠宰企业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提倡大中型生猪屠宰企业向城镇地区建立直营(直销)经营网点,依托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实现跨地区冷链配送和冷鲜肉上市销售。鼓励大中型屠宰企业通过产权并购、资产重组等方式,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对小型屠宰企业进行兼并,建立完善健康肉供应链体系。

  附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表(2020-2025年)

 

序号
农业农村部公布的场点总数
2020年末实际定点数
2021年末规划定点数
2022年末规划定点数
2023年末规划定点数
2024年末规划定点数
2025年末规划定点数

1
济南
14
12
2
16
16
16
16
16
16

2
青岛
19
8
11
18
18
17
17
17
15

3
淄博
19
11
8
15
10
10
10
10
10

4
枣庄
9
9
0
9
9
9
9
9
9

5
东营
5
5
0
5
6
6
6
6
6

6
烟台
16
15
1
16
16
16
16
16
16

7
潍坊
32
27
5
32
30
30
30
30
27

8
济宁
27
16
11
27
25
23
21
19
17

9
泰安
6
6
0
9
9
9
9
9
9

10
威海
3
3
0
3
3
3
3
4
5

11
日照
6
4
2
6
6
6
6
6
6

12
临沂
114
44
70
114
102
98
88
78
62

13
德州
12
12
0
12
12
12
12
12
12

14
聊城
11
8
3
11
12
12
12
12
13

15
滨州
14
9
5
14
14
14
13
12
12

16
菏泽
12
8
4
13
13
13
13
13
14

合计
319
197
122
320
301
294
281
269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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