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通知(黑粮办发〔2017〕64号)

来源: 黑龙江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7-09-04 点击:1441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08-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粮办发〔2017〕6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粮食局、县(市)粮食局,省农垦总局粮食局及各管理局,有关中、省直粮食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和《黑龙江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规范和改进部门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3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粮食统计工作,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粮食统计工作重要意义

  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管理的重要依据。当前,正值粮食流通改革和粮食产业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省委、省政府对粮食流通各环节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完整性高度重视,对我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一定要切实提高认识,真正理解统计数据在粮食宏观决策和管理中的基础地位,本着对粮食事业负责,为粮食产业发展助力的态度,认真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二、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观念,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统计职责,全面落实执行《统计法》和《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领导责任。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粮食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统计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负第一责任,统计人员对所承担的统计业务工作负直接责任。各类涉粮企业对报送粮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主体责任。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和数据质量问责机制,对调查对象未报送统计数据或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授意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参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资料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通过确立统计工作责任清单,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人员、具体责任,杜绝因统计职责未理顺而造成统计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现象,形成粮食流通统计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三、加强粮食流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业务指导、统计数据审核把关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涉粮企业按照《黑龙江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数据。要严格审核企业上报数据,对异常数据要查明原因,及时修正,避免“带病”数据层层提交,误导决策。要健全统计检查机制,按“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定期对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开展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粮食企业,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诚信管理档案。

  四、加强粮食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明确统计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坚决杜绝“多头布置、重复报送、数出多门”等问题。要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在单位编制总数内优选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并建立统计工作AB角制度,保证统计岗位“常有人,不断档”。统计人员如调离本岗位,应做到先补充后调整,做好新人培训、业务交接和统计资料移交等工作,并及时报告上级粮食统计部门。要建立统计人员培训制度,将统计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统计培训要逐级覆盖到每个市(地)、每个县(市)、每家涉粮企业。支持本单位统计人员参加上级粮食部门和统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参与相关业务调研、政策制定等工作。同时,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等设备,落实统计工作经费,确保人员培训、调查经费、资料印刷等需要,保证统计工作正常顺利开展。

  五、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工作考核

  各级粮食部门要把统计工作列入部门重要工作日程,加强日常考核。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考核统计工作,围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及时。对因统计工作不作为导致辖区内涉粮企业发生大范围虚报瞒报漏报等问题、因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统计数据严重失真影响决策等情况、依法依规对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处理,取消统计负责人和有关统计人员年度评优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黑龙江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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