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20〕6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4-07 点击:1375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牧医发〔2020〕6号
实施日期: 2020-04-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近期,违法违规调运生猪频查出非洲猪瘟疫情,生猪违规调运案件屡禁不止,极大地阻遏了生猪稳产保供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为有效控制非洲猪瘟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生猪规范有序调运,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农牧发〔2020〕16号)要求,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1日,集中开展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切实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切实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各项要求落到生猪生产全产业链中,严格生猪养殖、经营、运输、屠宰等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行为,进一步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传播,切实保障生猪生产安全。

    二、严把“六关”抓整治

    (一)加强场户管理,严把饲养“源头”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管理、领导包保、监管网格、有奖举报四项制度,落实落细疫情排查、防疫监督等防控措施。积极落实生猪养殖场基本信息备案制度,实现规模猪场全覆盖。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认真查验销售仔猪的养殖场有关资质,督促养殖场向购买者主动提供仔猪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等信息。要高度关注网络销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落实专人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特别是对销售价格和出栏数量出现异常波动的养殖场户,一定要重点监控和及时排查,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严防染疫生猪调出。

    (二)加强产地检疫,严把生猪出栏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产地检疫申报管理,督促养殖场户积极申报检疫或由生猪收购贩运单位和个人凭委托书代为申报检疫,按时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严格按规程实施生猪产地检疫,强化资料审核查验、临床健康检查等关键检疫环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做好跨省调运种猪产地检疫工作。规范产地检疫证明领取、使用和管理,加强检疫证明电子出证账号管理,明确出证人员的权限和责任,严禁“隔山出证”、倒卖检疫证章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调运环节监管,严把流通运输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以县域为主,安排专人分兵把守当地的高速公路出入口,协调当地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严查生猪运输车辆,建立查验台账。发现检疫证明、牲畜耳标、车辆备案等手续不齐全的,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由货主负责就地就近隔离观察15天;出现生猪发病、死亡或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要坚决扑杀并不得给予补助;对违规经营主体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建立生猪运输备案车辆非洲猪瘟抽检及定期通报制度,对检出非洲猪瘟阳性的车辆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取消其备案资格;建立生猪运输备案车辆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运猪车辆取消备案。

    (四)加强落地监管,严把到达接收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生猪跨省调运到达目的地后有关防疫和监管要求。对于继续饲养的生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督促落实跨省调运非种用生猪落地24小时报告制度,对于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处罚。养殖者要严格履行跨省调运种猪隔离观察制度,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对用于屠宰的生猪,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核对产地检疫证明附具信息与实际到场情况是否相符,及时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严防产地检疫证明流失;严格按规程开展屠宰检疫,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以及脾脏、淋巴结等典型病理变化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按程序报告。

    (五)加强全链条监管,严把信息对接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托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等信息化平台,逐步探索建立生猪免疫数量与检疫申报数量相结合、产地检疫与运输监管相结合、启运地出证与目的地反馈相结合的动物检疫全链条信息化监管模式。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严把产地检疫出口;在运输环节依托电子出证系统查证验物,做好监督检查痕迹化管理;加快推动车辆备案系统与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平台对接,完善生猪运输车辆信息化管理;推进将生猪到达信息和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并实时推送给全国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

    (六)严打违法违规行为,严把监督执法关。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认真组织核查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线索;通过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接访举报等方式,对辖区内是否存在非法调出调入生猪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涉及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地区,要密切协作,加强线索通报和信息会商,将违法违规行为一查到底。加大对经营、运输染疫猪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一旦发现要及时固定证据,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

    三、部署实施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4日-7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传达、部署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实施方案。要通过发放“明白纸”、开展专题讲座等方式,向养殖场户宣传“非洲猪瘟危害大,不能购买来源不明、未经检疫的仔猪”“检疫要提前申报,不能随报随检”“养殖和防疫档案要真实齐全,不能弄虚作假”“检疫证明要与生猪一同交付,防止检疫证明用于违法违规调运”等内容,推动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4月8日-5月25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全面落实专项整治各项部署。要深挖一批疫情隐患线索,严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公布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理顺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执行主体,规范动物检疫及监督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水平。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0年5月26日-6月1日)。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认真梳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漏补缺。要认真组织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完善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的长效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各项制度。要根据检疫监督工作实际需要,补齐检疫报检点、补齐条件保障,配备满足动物检疫监督工作需要的官方兽医。生猪调出地、调入地要充分利用本地区网格化管理队伍,切实做到守土有责,严防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各级应急指挥部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的职责,特别是要协调农业农村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抓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对于工作力量不足、工作推诿扯皮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指挥部报告。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也要维护生猪市场正常流通秩序,保障生猪有序调运,不得层层加码禁运限运、设置行政壁垒。要采取有力措施,为生猪养殖场户增养补栏创造便利条件,促进生猪生产加快恢复。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规范生猪调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大声势。对在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并做好典型事迹宣传。

    (四)做好重点情况报送。各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4月17日、5月16日前,分别报送本地区生猪养殖场户监督网格化管理人员名单和包场包户情况;6月1日前报送本地区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单位人员典型事迹和查处的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典型案例。

    联 系 人:杜慧英

    联系电话:0351-8395232

    电子邮箱:sxcadc@126.com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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