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月饼标签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98号)

更新时间:2017-08-11 点击:2771

发布单位: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2-06-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监督食便函[2012]29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中国商业联合会:

  你协会《关于月饼销售包装标签标示问题的咨询函》(中商联函〔2012〕109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但不单独销售的食品,可在销售单元包装上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标示,其中的独立包装可以不标注该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标示内容。

  专此函复。

  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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