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791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食品统一标注期限使用日期的建议

来源: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12-07 点击:88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12-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2-12-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食品统一标注期限使用日期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术语定义和推荐标示形式。

为更加科学规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我委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修订中,已参考相关建议对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方式进行调整。修订后的GB7718优化了日期标示规定,明确要求采用“最佳食用日期至……”“此日期前最佳……”等标示到具体日期的方式,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行标示。市场监管总局也正积极研究修订《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制度建设。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加快出台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并做好标准发布后的宣贯执行和指导解答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知情权。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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