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质检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8-07 点击:10738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近日,有消费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质询: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政府信息公开(卫政申复[2014]0969号)中明确有关“批准牛樟芝及其提取物、萃取物……作为普通食品或食品新原料管理的通告和公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据此判定,牛樟菇(牛樟芝)及其提取物不得用于普通食品,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放行含牛樟菇(牛樟芝)的食品属违法行为。
鉴于此,请贵委尽快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以及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以便我局能够准确回复,依法行政。
感谢对质检工作的支持!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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