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请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函(质检办食函[2016]1563号)

来源: 质检总局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7-08-07 点击:10738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12-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函[2016]156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近日,有消费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质询:国家卫生计生委已在政府信息公开(卫政申复[2014]0969号)中明确有关“批准牛樟芝及其提取物、萃取物……作为普通食品或食品新原料管理的通告和公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据此判定,牛樟菇(牛樟芝)及其提取物不得用于普通食品,有关检验检疫机构放行含牛樟菇(牛樟芝)的食品属违法行为。

  鉴于此,请贵委尽快明确牛樟菇(牛樟芝)是否属于新食品原料以及是否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以便我局能够准确回复,依法行政。

  感谢对质检工作的支持!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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