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7-08-03 点击:1179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7号令)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结合我省网络食品交易监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全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二)全省范围内通过自建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二、备案材料
1.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生产经营资格证明文件(仅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需提供);
4.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明文件等复印件。
三、备案实施
(一)备案机构
1.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取得备案号。
2.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二)备案流程
1.备案材料完整性检查。接收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的备案材料并对其完整性进行审核。
2.备案材料合规性核查。备案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附件2),生成唯一备案号。
3.备案信息公开。省局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应当公开的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三)变更备案
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网站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事项的,应于变更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备案需提交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3)、涉及变更信息的有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通信主管等部门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做好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网络食品交易主体主动备案。
(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督促和指导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做好备案工作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有效衔接。
(三)各地要分别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将备案工作进展情况报省局。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承担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工作的部门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省局食品流通处。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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