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2016年第四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6]56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12-16 点击:1440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6-12-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6]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现将2016年第三季度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兽用生物制品抽检情况

  2016年第三季度共完成兽用生物制品监督抽检179批,合格178批,不合格1批(附件1),合格率99.4%。

  (二)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抽检情况

  2016年第三季度共完成兽用化学药品、中兽药监督抽检3622批,合格3479批,不合格143批(附件2、附件3),合格率96.0%,比2016年第二季度(97.3%)下降1.3个百分点,比2015年同期(95.3%)提高0.7个百分点。其中,兽药监测抽检2580批,合格2478批,合格率96.0%;兽药跟踪抽检505批,合格482批,合格率95.4%;兽药定向抽检76批,合格76批,合格率100.0%;兽药鉴别抽检461批,合格443批,合格率96.1%。

  从抽检环节看,生产环节抽检645批,合格632批,合格率98.0%,比2016年第二季度(98.5%)下降0.5个百分点;经营环节抽检2450批,合格2339批,合格率95.5%,比2016年第二季度(96.9%)下降1.4个百分点;使用环节抽检527批,合格508批,合格率96.4%,比2016年第二季度(97.7%)下降1.3个百分点。

  从产品类别看,化药类产品共抽检1439批,合格1384批,合格率96.2%,比2016年第二季度(97.9%)下降1.7个百分点;抗生素类产品共抽检1271批,合格1236批,合格率97.3%,比2016年第二季度(97.6%)下降0.3个百分点;中药类产品共抽检883批,合格830批,合格率94.0%,比2016年第二季度(95.7%)下降1.7个百分点;其他类产品共抽检29批,合格29批,合格率100.0%。

  2016年第三季度兽药抽检合格产品相关信息,请登录“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查阅。

  二、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重点监控企业划分原则,判定以下2家企业为重点监控企业。

  (一)上海申广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本期有2批含量低于50%);

  (二)广西合浦鸿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本期有2批含量低于50%)。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6年第三季度兽药抽检不合格项目主要为含量不合格,其中部分产品含量较低,个别产品含量甚至为0,个别产品含量无法测定。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从重处罚规定

  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符合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附件4),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对符合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实施撤号、吊证处罚。对鉴别检验不合格的,各检验机构要进一步开展检验,确认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处罚提供技术支持。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查处结果或调查情况,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调查报告等报我部兽医局。我部将视各地工作情况适时通报。

  (二)组织开展查处活动

  对通报的假劣兽药,各地要集中力量组织查处,责令生产企业召回销毁假劣兽药,对相关违法企业要实施飞行检查,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其中,对鉴别、含量不合格且不属于从重处罚规定情形的产品,要责令企业停止该产品的生产,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加强兽药质量信息通报

  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障养殖环节用药安全。

  (四)继续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加强对辖区内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兽药GMP、兽药GSP后续监管措施,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及时处理。

  附件:1.2016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生物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2.2016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国家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3.2016年第三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4.2016年第三季度监督抽检结果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农业部

  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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