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10-21 点击:4909
为统一行业对罐头保质期的认识,中国罐头工业协会和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罐头分技术委员会现将罐头食品行业保质期及相关规定统一说明如下:
一、罐头保质期基本概念
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定义
2011年5月13日,卫生部发布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罐头食品保质期是指:罐头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
2、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解释
2015年9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明确: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二、关于罐头保质期的相关规定
1、关于内销罐头
1991年,原国家轻工业部于1991年以轻食[1991]9号“关于印发《罐头、饮料等十类食品专业标签标注内容》的通知”规定内销罐头保质期为:鱼、肉、禽类不短于24个月;果蔬类不短于15个月;油炸干果、果汁、虾、蟹、番茄酱不短于12个月。二十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罐头食品保质期未作新的规定,上述规定仍在参照执行。
2、出口罐头有效期
1995年,原中国轻工总会以轻总食[1995]22号“关于对出口罐头有效期问题的通知”规定出口罐头的食用有效期(保质期)为:茄汁水产类、果汁类、番茄制品类、水果蔬菜类及其它罐头有效期二年;猪肉、牛肉、羊肉、家禽类、油浸油炸类、果酱类罐头有效期三年。
此处所指的“有效期二年”,等同于“保质期不少于24个月”;“有效期三年”,等同于“保质期不少于36个月”。
22号文同时明确:进口国政府法令对罐头食品有效期有具体要求、并超过我国现行规定期限的,可以按进口国规定要求掌握和标注。但品质异议和索赔仍应按我国现行规定办理。
3、保质期标注
2015年4月24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三、关于罐头保质期的说明
此前,综合各部门相关规定,协会于2011年11号文《关于确定和标注罐头食品保质期的复函》规定了罐头食品的保质期,现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1、硬包装罐头的保质期:采用金属罐、玻璃罐(瓶)生产的畜肉类、家禽类、鱼类罐头不短于24个月;果蔬类、麦面食类罐头不短于15个月;油炸干果、果蔬汁、虾、蟹、贝类、番茄制品罐头不短于12个月;
2、高阻隔软包装食品(软罐头)的保质期:采用高阻隔复合材料包括铝塑复合袋、塑料复合袋、纸塑铝复合容器、塑料杯、塑料瓶等生产的各类软罐头保质期不短于12个月。
希望行业企业积极提高工艺水平,严格生产规范,为市场提供更优质丰富的罐头食品。
协会和罐头标委会将根据行业技术水平,适时制定高于现有标准和长于现有保质期的团体标准,以逐步优化行业水平。
中国罐头工业协会
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罐头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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