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77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270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6-09-13 点击:883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6-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16]2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丁宏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全取消复混肥备案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国从1989年开始实行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当年我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1989〕农(农)字第38号),2000年颁布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32号),进一步建立健全了肥料登记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76号)对农业部门肥料登记职责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和部门规章,分级对肥料实行登记管理,并开展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产品的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建立以来,在保障肥料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提高肥料产品质量,促进科学施肥发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肥料登记信息也成为肥料使用者选择产品和执法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肥料登记管理制度也面临着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的部署安排,我部认真开展了肥料登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2008年起,我部连续下发《农业部关于切实做好肥料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农发〔2009〕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统一省级肥料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农〔2010〕20号)等文件,针对肥料登记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取消了肥料登记收费、复混肥料登记田间试验要求和复混肥料省级备案要求;同时,适应测土配方施肥的需要,对小型智能化配肥服务网点直接为农民生产的复混肥料(配方肥)免予登记。通过管理方式的改进和完善,简化了复混肥料登记程序,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

  对于复混肥料登记中存在的问题,我部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近年来,复混肥料发展很快,已经成为农业生产中主要施用的肥料产品之一,据统计,复混肥料施用量已经占到整个农用化肥施用量的1/3。但在农业生产和市场监管中,我们也发现复混肥料产品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产品质量不高。在我部历次组织的肥料产品抽查中,复混肥料产品合格率都低于尿素、磷酸二铵等大化肥产品。一些企业偷减养分,偷换养分含量概念等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二是产品配方不合理。目前,我国复混肥料产品配方有3.2万个以上,但与测土配方施肥推荐配方相匹配的却不足3%。一些企业制定配方时,并不是依据土壤和作物的需要,而是根据基础肥料价格的高低来确定的。配方不合理,不仅浪费资源,还影响农业生产。因此,农业部门加强复混肥料管理是必要的,不仅有利于掌握复混肥料产品信息,便于管理部门执法,也可以对企业的配方制定进行监督,提高配方的适用性,防止出现通过改变配方偷减养分的行为。复混肥料具体的管理方式上,我部将根据肥料产业发展和科学施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认真听取农民、基层农技人员、肥料企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和取消不必要的程序和要求,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行政审批效率,为肥料企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下一步,我部将结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修订工作,认真研究复混肥料管理方式,兼顾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减轻企业办证负担的需要,创新监管手段,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我部还将着眼于建立肥料管理长效机制,会同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积极推动《肥料管理条例》的制定出台,加快建立科学高效、程序合理、监管到位的肥料监管体系。

  感谢您对肥料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对我部工作予以支持。

  农业部

  201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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