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6-09-13 点击:795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6﹞7号)要求,截至7月底,共有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陕西、宁夏23个省(区、市)上报了2016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结果
本次抽查样品包括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作物用药,涉及28个省(区、市)和境外的生产企业。共抽样、检测农药样品1323个,合格样品1213个,合格率为91.7%;不合格样品110个,不合格率为8.3%,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69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5.2%,占不合格样品的62.7%。抽检结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混剂产品质量高于单剂产品。检测的1323个样品中,单制剂1073个,占检测总数的81.1%,质量合格的982个,合格率91.5%;混剂250个,占检测总数的18.9%,质量合格的231个,合格率92.4%。
(二)除草剂产品质量好于杀菌剂和杀虫剂产品。检测的1323个农药样品中,杀虫剂641个,占检测总数的48.5%,质量合格的567个,合格率88.5%;杀菌剂399个,占检测总数的30.2%,质量合格的375个,合格率94.0%;除草剂262个,占检测总数的19.8%,质量合格的254个,合格率97.0%;其他21个,质量合格的17个,合格率81.0%。
(三)玉米和水稻用药产品质量高于其他作物用药。玉米、水稻、果树、茶树、小麦、蔬菜、棉花、大豆用药合格率分别是95.6%、95.1%、94.3%、94.1%、93.5%、88.3%、86.4%和86.4%。
(四)生物农药和烟剂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低。检测的1323个农药样品中,生物农药18个,质量不合格的14个,不合格率77.8%,主要是非法添加了高毒农药克百威或高效化学农药氯虫苯甲酰胺、高效氯氟氰菊酯等;烟剂产品27个,质量不合格的12个,不合格率44.4%,主要是非法添加了克百威、硫丹等高毒农药。
二、检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从检测情况看,主要存在假农药、劣质农药和假冒农药等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有21个,占质量不合格样品的19.1%。
(二)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假农药)。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有53个,占质量不合格样品的48.2%。其中,添加克百威、硫丹、甲拌磷等高毒农药的有17个、占32.1%,添加菊酯类农药的有9个、占17.0%。
(三)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劣质农药)。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质量标准的有44个,占质量不合格样品的40.0%。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有29个,占有效成分含量不足样品的65.9%。
(四)部分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产品。抽查样品被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产品的共111个,涉及61家农药生产企业。经检测和判定,在111个样品中,质量合格的44个,质量不合格的67个。
三、处理意见
(一)核查不合格产品。对本次监督抽查发现的质量不合格产品,要督促经营者认真核查。对发现有问题的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同时,按照销售档案收回已销售产品,保护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民利益。
(二)责令下架假冒产品。对标称生产企业确认的假冒产品,当地农业部门要责令经营者停止经营,立即下架产品,追踪产品来源,依法立案查处。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该企业相关产品的核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对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对涉嫌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的企业,及时依法立案查处。违法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
(四)加强对重点企业的跟踪监管。本次监督抽查过程中,除农药生产企业外,还发现一些经营单位违规经营行为,如四川三台县科鑫农化种业公司、广东遂溪县遂供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洋青青娥路营业部、广东新丰县马头供销中心合作社民润化肥农药门市、广东新丰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鑫龙门市、广东紫金县蓝塘镇供销社远信农资经营部、广东紫金县附城供销社盛记农资门市和湖南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农友农资经营部等,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合格农药。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跟踪监督,遏制违规经营行为。
请于10月30日前将有关监督检查、调查处理情况等报我部种植业管理司。
附件:2016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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