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681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6]223号)

更新时间:2016-08-26 点击:760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6-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议[2016]22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强化监督、确保粮食食品安全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农药管理法规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1997年颁布实施的,许多内容与当前农业生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亟需修订。近年来,我部积极配合法制办开展相关调研、论证、协调工作,目前修订草案已报送国务院,待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以及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总要求,修订草案设立了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证考核、农药经营许可、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等制度,完善农药登记、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管理措施,严格剧毒、高毒农药监管,鼓励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制、使用,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订《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利于规范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关于提高农药研制、检测、生产、使用的国家标准

  我国建立了农药标准体系,并不断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于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办理产品生产许可;有企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并不断丰富完善农药标准体系。同时,为了加强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我部成立了农药残留标准评审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充分利用农药登记试验、风险评估和残留监测的结果,借鉴发达国家相关标准和国际标准,加快制定、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不断完善农药安全使用准则。截至2015年底,我部已制定、审定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达到5222项,比2009年增加4300多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常用农药和主要农产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农药标准体系建设,不断充实完善农药生产、检测、使用等方面的标准,尤其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的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计划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基本健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三、关于实行农药定点生产

  根据《条例》相关规定,农药定点生产审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5年,颁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13批1834个,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7批4130个,办理农药企业新核准12家、原药企业延续核准共8批179家、制剂企业延续备案共7批288家,企业迁址更名备案共6批22家、原址更名备案共9批53家,迁址备案共5批18家、跨省迁址更名共6批12家,自放弃农药生产资质的企业共6批16家,注销4家农药企业生产资格。下一步,将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进一步规范农药企业设立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许可,加强农药生产管理。

  四、关于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

  近年来,我部以开展农药质量监督抽查为主要抓手,采取“检打联动”的方式,严肃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药行为,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办,加强农药全程监管。每年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开展农药市场监督抽查和农药企业专项抽查,对抽查发现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行为,公开通报、曝光其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通过约谈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纳入下一年重点抽查名单。对于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农药登记证,使其停止生产该产品。2015年,各级农业部门出动执法人员30万人次、检查农药生产企业2000多家次、检查农药经营单位26万家次、查处农药违法案件3750个、涉案农药1051吨、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同时,公安部将农资打假工作作为工作重点,严厉打击与农药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将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违禁农药犯罪作为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内容,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及时认真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农药生产经营案件,同时广辟线索、强化侦办,集中破获了湖南邵阳马某等非法经营农药案、浙江嘉兴孔某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山东青州高某等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等一批大要案件,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震慑。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新修订《条例》,实施农药经营许可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进一步规范农药经营行为,继续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挂牌督办、集群作战等形式,加大对违法犯罪分子行政处罚和刑事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农药市场秩序。

  五、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和鼓励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发和推广。中央财政通过科技重大专项、“863”计划等国家科技计划(基金),基本运行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等专项资金以及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资金,大力支持科研院所研制新农药、新技术。税收部门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农药按13%的低税率计征增值税,并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及技术改造,专门出台了研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农业部发挥农药登记的引领作用,通过减免部分试验资料等手段,鼓励农药企业研发、登记高效低毒生物农药。同时,利用中央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实施低毒生物农药示范推广补贴试点项目,对蔬菜、果树等作物上使用低毒生物农药给予适当补贴,减少农民用药投入,调动农民选用低毒生物农药的积极性,促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政策扶持,大力促进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研发、推广,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发展。

  感谢您对农药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农业部

  2016年8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010-5919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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