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办公厅公开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6-08-09 点击:985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8-03
失效/废止日期: 2016-09-03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16-08-03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提升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以重点实验室为平台推动食品药品监管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6年9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电子邮箱:kbsjyc@cfda.gov.cn

  附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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