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12号)

更新时间:2016-06-16 点击:216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6-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的其他饮用水水源问题的提示》(内食药监【2016】6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可经适当的加工处理,适量添加氯化钾、硫酸镁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制成其他饮用水,标签还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等相关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总局办公厅

  201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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