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2016]107号)

更新时间:2016-06-15 点击:6710

发布单位:工商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6-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工商广字[2016]10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商品包装含有违法广告内容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请示》(浙工商法字【2016】1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在商场(超市)中销售商品的外包装上含有广告宣传内容的,商场(超市)等零售终端作为商品销售者的销售行为不属于广告发布行为。

  工商总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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