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6年第56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6-06-13 点击:104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6-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56号
实施日期: 2016-06-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泰王国农业与合作部关于泰国输华大米卫生及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允许泰国大米输华。泰国输华大米应符合《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附件)。

  本公告自6月17日起实施。

  附件:进口泰国大米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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