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工作的公告》(2016年第38号)

更新时间:2016-04-26 点击:1392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6-04-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6年第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全面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监管,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于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组织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工作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本次抽查商品的范围是附件中的进出口商品,以及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辖区进出口商品特点确定的抽查商品范围(由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外通告)。进口商品抽查地点是进口口岸、进口商品集散地和收用货单位所在地;出口商品抽查地点是生产企业、出口口岸和出口商品集散地。

  附件:2016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督抽查商品品种和要素

  质检总局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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