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6-04-22 点击:12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经济、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办),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双打”工作会议和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在总结前几年农资打假工作经验基础上,针对当前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制定了《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贯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联系。电话:010-59192678;传真:010-59193157。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华全国供销
管理总局 检疫总局 合作总社
2016年4月12日
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16年全国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以及国务院有关市场监管改革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专项治理,狠抓大要案件查处,完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手段,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农业现代化营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各级农业、工商、质监、工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对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进行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和履行义务等情况。按照“双随机”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资格清查,依法查处超范围生产经营行为,清理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生产经营主体,取缔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单位。对需要审定、登记、审批的农资产品,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和越权审批。持续推动主要农资产品实施电子追溯码制度,建立全过程网上追溯平台。督促生产经营主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档案,不符合制度要求的要及时进行整改。事后监管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或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吊销资质、撤销产品证书等行政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二、深化专项治理行动。各地各部门要针对近年来新闻媒体曝光较多、群众投诉举报较多、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热点领域和地区,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农业部门开展春秋两季农资市场检查和专项整治,持续推动建立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公安部门继续深入开展“打四黑除四害”工作,侦办制售假劣农资大要案。工商部门继续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质监部门继续严格有关化肥、农药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深入开展农资打假“质检利剑”行动,推动农资区域整治工作。工信部门继续严格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颁发,打击非法生产和不按企业标准生产的行为,取缔未取得农药生产资质的地下工厂。供销合作社发挥网点多覆盖全的优势和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放心农资供应和经营服务创新,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的主力军和综合平台,继续深入开展服务“三农”工作。
三、加强互联网领域农资打假。研究制定互联网领域农资打假有效措施,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农资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提供产品行政许可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渠道,落实消费者质量承诺,监控电商异常经营行为,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农资行为。依法对网上销售的假劣农资开展执法监督抽查。对抽查检测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予以严厉查处,并通报电子商务平台采取必要措施。通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加强网络备案、域名和IP地址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
四、开展质量监督抽查。各地要根据农业生产实际,按照“双随机”原则,有计划地开展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重点检测种子质量和品种真实性以及肥料、农药、饲料、兽药有效成份不足和添加隐性成份等行为。同一生产经营主体应避免重复抽检,但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仍要进行重点监测,提高监督抽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树立“检测为监管执法服务”的理念,认真执行“检打联动”要求,督促系统内检测机构为执法监督抽查开辟“绿色通道”,并纳入年度检测任务中。落实好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反馈和共享机制,及时发布农资消费警示信息。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立案查处,追溯制假售假源头;发现产品流入市场的,要查清产品去向,依法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措施,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
五、严厉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力量,主动出击,加大执法查案力度,坚决杜绝县级执法部门“零”办案现象。重点地区、特色作物产区,要坚决查办一批大要案件,处理一批责任人员,遏制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多发高发态势。大力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探索建立全系统的网上执法平台,推动部、省、市、县级执法机构的立案、处罚、移送等工作实现网络化,并与国家平台对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对制假售假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采取联合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限期查办,查必彻底。继续加大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六、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形成合力,提升整体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农资打假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整体联动优势,切实加强区域间和部门间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工作。健全区域联查、跨区协查等案件办理机制和大要案查处激励奖励机制,确保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查处。推行农民投诉假劣农资问题首问责任制,各地各部门均应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做到件件有回音。探索建立罚没农资处置长效机制,分类处置罚没农资,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七、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把主要农资产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业管理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披露、监督等运行机制。将群众投诉举报、日常监管、质量抽查发现的失信行为,纳入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动态记录信用信息。落实好跨部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失信主体实行重点监管,建立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活动,引导农资企业诚信经营。
八、努力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各地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公开,主动为社会各方面参与农资打假与监管创造条件。要以抓铁有痕、震慑有力的案例,激励更多的企业、行业协会、社会组织或个人积极参与到农资打假工作中。切实履行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办法,完善社会监督网络,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新闻媒体曝光、农民投诉、企业举报的每一起农资案件,要努力追根溯源,坚决打掉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质量安全承诺。加强农资追溯体系建设和管理应用,推行实施主要农资产品电子追溯制度,覆盖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打假工作体系。
九、优化放心农资宣传服务。因地制宜,完善标准,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农资示范店培育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制定和完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资连锁经营、农资合作社、企业直销直供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网络。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加强科学指导和检测服务,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资识假辨假与法律维权知识,公开农资打假工作措施、进展和成效,宣传诚信企业,曝光制售假劣农资典型案例,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要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面对面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开展农资从业人员培训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履行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职责。以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重点,加强农资打假执法体系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落实农资打假工作经费财政保障制度,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手段。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提升办案能力和监管水平。在深化市场监管改革中,农资打假的力度不能减轻,高压态势不能削弱。农业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线索通报、形势会商等活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适时启动案件协办、联合执法、监督评议等工作。
十一、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为民务实清廉”,践行“三严三实”,狠抓作风建设,守土有责,勇于担当,坚决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进一步落实农资打假属地监管责任,层层建立政府领导、部门领导、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各级执法监管人员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厘清监管责任与经营主体第一责任的边界。对在农资打假工作中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继续开展农资打假绩效评价工作,完善考核评估标准,将查办重大案件和及时公开作为考核重点。探索建立重大案件查办补助机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督查,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指导检查,对假冒伪劣农资问题突出的地区,要重点加强督促指导,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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