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6年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6]68号)

更新时间:2016-04-21 点击:1380

发布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 2016-04-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质安函[2016]6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委、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为进一步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监管,确保获证产品质量安全和品牌信誉,根据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总体要求及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6〕68号),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无公害农产品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生产监督指导。要定期开展获证主体生产规范性监督检查,全年检查获证主体数量应不低于当年有效获证主体的10%。检查要重点关注产地环境、投入品管理、落实生产操作规程、执行生产记录制度等方面情况,指导督促获证主体按标准生产、合理用药,切实落实禁限用规定和间隔(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强化生产者主体责任。有条件的地区,应当积极开展环境质量抽查,按照标准对产地水质、土壤、空气等进行抽样检测,了解掌握获证产地质量状况。

  二、加强产品质量监测。2016年继续组织开展获证产品质量跟踪监测,了解掌握无公害农产品总体质量安全状况。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本地获证产品质量抽检,尤其是对于当地主导产业、风险隐患大的获证产品,要加大抽检频次和覆盖面,抽检产品数量应不低于当年有效获证产品的10%。针对风险监测发现或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在重点时节、重要节日等关键时点,要及时跟进专项监测或应急检测。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无公害农产品抽检纳入当地统一的质量安全监测、监督抽查计划中。

  三、强化标识使用管理。加大标识推广力度,指导提醒获证主体在标识征订有效期内及时申订防伪标识并规范使用。加大无公害农产品2016版新标识宣传推介,普及新标识防伪查询方式。定期开展标识使用市场检查,发现假冒无公害农产品和不规范使用标识、假冒标识的,及时报告省农委并积极配合当地农业行政主管们予以查处。

  四、提升工作规范水平。我委将及时转发农业部中心制定的《无公害农产品证后监督管理办法》和监督检查、质量监测两个工作规范,进一步提升监管工作规范性。各地要全面梳理本地监管制度,及时进行修订完善,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日常监管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常态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各级监管人员培训,提升基层监管人员监管能力和工作规范水平。

  五、强化风险预警防范。要围绕当地主要获证产品及重点产业、重点区域,结合质量监测和日常监管,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监测和隐患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通报、迅速反应,做到风险受控、防患于未然。畅通申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处理有关获证产品申投诉,投诉举报集中的突出问题,要及时汇总上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舆情监测,不实宣传、舆论炒作的要及时发声,组织专家进行科普解读、正面引导,确有问题的,要及时应对、控制影响。

  六、加强监管信息管理。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已开发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各地要将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检查等相关结果信息及时录入系统,建立监管信息档案。监管信息档案要作为对获证主体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产品抽检、监督检查、复查换证等把获证主体已有监管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实施重点监管甚至不予复查换证。

  七、做好监管工作督导。为推动各地做好监管工作,计划于6—7月份开展综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作机构监管工作规范性、获证主体生产经营规范性和包装标识合法性等情况,检查通知和方案另行印发,请各地先行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检查准备。2016年年底对各市(州)及省管市(县)工作机构监管工作开展考评,内容包括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开展无公害农产品抽检及专项监督检查情况和监管信息管理情况等,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按照《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省级工作机构考评办法》执行。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综合检查和监管工作考评。

  在监管工作推进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农委质安站联系。联系电话0851-85283759,传真0851-85283759,邮箱:sncpjgz@163.com,联系人:王忻昱、贺剑。各地年度监管工作总结请于2016年12月1日前报送至省质安站,总结报送情况将纳入年底监管工作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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