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5年第165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更新时间:2016-01-14 点击:988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5-12-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联合公告2015年第165号
实施日期: 2016-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以及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贸易管制目录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作了相关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海关商品编号2201901900(其他天然水)的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不再实施进/出口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将涉及复合橡胶的4005100000、4005200000、4005910000、4005990000等4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按照《复合橡胶通用技术规范》(GB/T31357—2014)有关标准,实施进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三、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萘、砷、锂等41个海关商品编号增设进/出境检验检疫监管要求“A/B”,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上述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结合2016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编码进行了对应调整。外贸企业可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信息公开”栏目,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商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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