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48号)

更新时间:2016-01-05 点击:1173

发布单位: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5-12-21
失效/废止日期: 2018-01-31
发布文号:鲁食药监发[2015]48号
实施日期: 2016-02-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省局稽查局:

  现将《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基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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