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构成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复函(农质安函[2015]167号)

更新时间:2015-12-10 点击:943

发布单位: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发布日期: 2015-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质安函[2015]16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金华市农业局:

  你局《金华市农业局关于未获证而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印于农产品标签是否构成冒用标志的函》(金市农函[2015]6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农产品质量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释义》对“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有明确界定:未经认证擅自在产品上使用质量安全标志属于冒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行为。请你局依法查处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行为。

  特此复函。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015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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