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市场上查获的31种假冒保健食品并涉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的通告(2015年第88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11-18 点击:1160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发布日期: 2015-11-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组织保健食品监督检查中,查获31种假冒保健食品,并涉嫌违法添加药物成分,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标注虚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17种,分别为:标称“北京仁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糖舒安尼达忠瓦胶囊,检出苯乙双胍、格列苯脲、罗格列酮;标称“北京福顺康科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降压100不凡牌银菊珍珠胶囊,检出硝苯地平;标称“北京济坤中医药研究所”“沈阳中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衍宗牌保元胶囊,检出西地那非;标称“天津欧阳纯天然营养保健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群康牌红景天益康丸,检出西地那非;标称“吉林永辉生物技术公司”生产的肾起点,检出西地那非;标称“福州创新正分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丹参苦瓜胶囊,检出苯乙双胍、格列苯脲、吡格列酮;标称“河南省泷鑫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鑫玉铬桑胶囊,检出盐酸二甲双胍、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标称“广东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广济堂牌清清胶囊,检出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标称“广东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艾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广济堂牌清清胶囊,检出酚酞;标称“广州广济堂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纤纤减肥胶囊,检出酚酞;标称“海南海口得意生物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味参茸丸,检出西地那非;未标示生产企业,经销商为大理见喜商贸有限公司的丫头瘦身丸,检出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标称“云南省昆明市静心堂”生产的我们的小丸子,检出酚酞;标称“西藏拉萨雪域神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蟲草鹿鞭丸,检出西地那非;标称“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广州宜而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绿瘦左旋肉碱(挺靓牌减肥胶囊),检出西布曲明、酚酞;标称“美国(香港)基因生物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西宁华高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左旋肉碱减肥胶囊,检出酚酞; 标称“贵州苗家医药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蜂胶活胰素苗特R葛灵胶囊,检出苯乙双胍、格列苯脲、吡格列酮。

  二、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8种,分别为:假冒北京美迪佳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堂恒牌好康舒胶囊,检出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假冒北京典奥中卫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蚁力神牌依欣胶囊,检出尼群地平;假冒北京妙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男不倒妙然牌参芪回力胶囊,检出西地那非、他达那非;假冒大兴安岭兴安鹿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兴安健鹿牌参鹿胶囊,检出西地那非;假冒济南天增润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含康牌葡灵胶囊,检出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马来酸罗格列酮;假冒广州艾君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杰朗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数字牌减肥胶囊,检出西布曲明、N-单去甲基西布曲明、N,N-双去甲基西布曲明、酚酞;假冒深圳田大田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粒可瘦TM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海洋调脂瘦身),检出西布曲明;假冒深圳田大田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联合生产的粒可瘦TM田田雪清减润肠胶囊(水果配方瘦身),检出酚酞。

  三、假冒他人产品名称生产的产品6批次,分别为:假冒北京圣天方医药科技研究院生产的净宝牌圣健元胶囊(批次:131008),检出苯乙双胍、格列苯脲;假冒北京中高海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农海普牌硒蚕蛹胶囊(批次:20140402),检出格列本脲;假冒铁岭市云欣虫草生物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云欣牌蛹虫草丝芪胶囊(批次:140506),检出他达拉非;假冒深圳市宝和堂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御和坊牌海狗胶囊(批次:2014/06/05),检出他达拉非;假冒甘肃省玛曲县黄河首曲药源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百治亚牌香巴拉珍宝胶囊(批次:20140116)和石氏免疫增强胶囊(批次:20140408),均检出西地那非。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食品、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成分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联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上述涉嫌违法添加的假冒保健食品,深挖违法生产源头,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生产加工的“黑窝点”,要依法取缔,并追究制假售假者的刑事责任;对发现持证企业制假售假的,要查清违法事实,锁定违法证据,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能提供假冒产品来源的经营者(含网络经营者),要依法从重处罚。各地查处情况,请于12月15日前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保健食品经营者应进行全面自查,发现上述产品一律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对继续销售的,将依法严惩。凡是企业或产品名称被冒用的合法企业,应立即发表声明,告知社会本企业产品生产、销售有关信息,公布电话供消费者咨询,并积极配合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开展案件调查。

  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醒消费者发现上述产品后,应当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12331投诉举报热线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标注虚假生产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名单

        2.假冒他人企业名称生产的产品名单

        3.假冒他人产品名称生产的产品名单

        4.相关法律条款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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