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5-10-19 点击:9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水产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以及《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发展行动计划〉的通知》(农市发〔2015〕3号)的部署要求,农业部定于今年10月开始组织开展全国农业电子商务“平台对接”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牵线搭桥的作用,促进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与涉农电子商务企业对接,积极引导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上线销售,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意义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创造了新的消费需求,开辟了新的就业渠道,推动了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在农业领域推进电子商务的重要性,把农业电子商务作为创新农产品流通、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的重要举措来抓,大力推进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当前,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单位与电子商务平台衔接不畅已成为制约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瓶颈,优质产品上不了网、上网贵的问题还普遍存在。“平台对接”专项行动就是充分发挥农业部门的组织优势和信息优势,创新流通方式,积极推动优质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在线销售,促进产销对接,提高农产品销售附加值,帮助农民增收节支,并逐步建立以消费需求为导向的农业产销体系,以信息化带动市场化、促进规模化、倒逼标准化、提升品牌化。
二、活动安排
本次活动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牵头,农业部信息中心参与,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会同畜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工作。
(一)开展区域范围的对接活动。各省份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涉农展会、商务活动和论坛组织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对接活动,引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将优质农产品上网销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先行组建农业电子商务协会或依托现有的电子商务协会,通过集体谈判等形式,与电商企业协商优惠相关费用、建立合作机制,为农产品上网销售提供更为便利的服务。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城市社区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农产品体验店、自提点和提货柜。信息进村入户试点省份要充分利用信息进村入户平台,实现农产品上网销售,鼓励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企业,依托各地村级信息服务站探索“放心农资进农家”电子商务模式。
(二)开展全国范围的对接活动。农业部将利用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产销对接活动等平台,开展全国范围的农业电子商务对接活动。各省份可推荐4个左右有一定规模、影响的涉农电子商务企业,15个左右能提供优质农产品、有跨省电子商务需求的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全国农业电子商务对接活动。具体活动安排另文通知。
(三)开展农业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监测。各省份农业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建立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监测机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省份范围内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情况,为进一步推动农业电子商务加快发展提供决策支撑。
(四)开展电商技能培训。在农业部组织的信息进村入户培训班、大学生村官创业培训班农业电子商务课程培训之外,各省份农业部门要积极利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现代青年农场主计划、大学生返乡创业行动等项目,联合有关电商企业、科研教学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农业电子商务技能培训,提升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电商意识和技能,提高网络营销水平。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以“平台对接”专项行动为抓手,进一步明确职能和机构人员,强化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为农业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强化示范宣传。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总结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经验、运行模式,加强先进典型的宣传和推广,激发广大市场主体主动参与、推动农业电子商务的热情,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业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力求突出实效。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企业落实政策支持和优惠费用,建立长效对接机制,提高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上线率,确保对接活动取得务实成果。
(四)时间安排。各省份要在今年10月25日前提交参加全国农业电子商务对接活动的涉农电子商务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在12月15日前提交本省份农业电子商务对接活动阶段性总结,材料报送至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信息化推进处。
联系人:刘洋010-59195213
王耀宗010-59192395
邮箱:xinxifuwu@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