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5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5-02-09 点击:905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发布日期: 2015-02-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发改价格[2015]2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委、办)、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保护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2015年国家继续在稻谷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综合考虑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比较效益、国际市场价格和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因素,经国务院批准,2015年生产的早籼稻(三等,下同)、中晚籼稻和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35元、138元和155元,保持2014年水平不变。当前正值春耕备耕期,各地要认真做好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种植,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15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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