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调整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83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5-07-10 点击:1164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5-07-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5年第83号
实施日期: 2015-07-09
状       态: 现行
备       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现对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一、取消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停止核发《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国境口岸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和检疫监督。

  二、检验检疫机构对国境口岸相关单位的其它卫生许可证件合并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启用,9月1日前发放的卫生许可证件自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

  三、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停止发放(换发)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健康证(包括《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健康证明。

  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不作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前置条件。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发放(换发)的《国境口岸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国境口岸服务行业人员健康证》在有效期截止之日前继续有效。本公告发布之日前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作废。

  质检总局

  2015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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