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食药监科便函[2015]56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6-09 点击:1041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发布日期: 2015-06-04
失效/废止日期: 2015-07-05
发布文号:食药监科便函[2015]56号
实施日期: 2015-06-04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做好相关贯彻落实工作,我司组织起草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省级局以书面形式,其他单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于2015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司。

  联 系 人:何英梅,曹晨光

  联系电话:010-55601638

  传  真:010-55602456

  电子邮箱:kbsjyc@126.com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科技标准司

  201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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