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食药监办[2015]55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5-05-26 点击:882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5-25
失效/废止日期: 2015-06-03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2015]55号
实施日期: 2015-05-25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第一条为有效落实对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等食品安全监管措施,切实履行食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食品生产小作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是指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对食品生产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坚持属地负责、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监督管理重点,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要注重实效,消除隐患,防范风险,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计划备案工作。负责指导、管理、督查全区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的巡查工作;适时对食品生产单位开展飞行检查;必要时对食品生产单位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地、州、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汇总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附件1);经审核后,向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计划;并将本辖区内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计划报当地政府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年度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将初步编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计划上报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开展对食品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当年11月30日前编制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下一年度本辖区内的监督检查计划;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当年11月30日前,审核并下发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并将日常监督管理巡查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食品生产单位分类级别。

  A类食品生产单位指具有营业执照、代码证,且巳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较为稳定的企业;

  B类食品生产单位指具有营业执照、代码证,生产环境及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较为完善,内部质量管理与质量监控手段比较完善、产品质量比较稳定,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能持续满足市场准入的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有时不稳定的企业。

  C类指食品生产小作坊。

  分类级别不对企业公布,更不允许企业在产品标识上标注。

  企业分类级别实行动态管理,由日常监督管理巡查计划制定部门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生产企业分类,结合上年度的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风险监测以及监督抽查情况等重新评定质级别。

  第九条日常监督管理巡查频次依照年度量化分级等级来确定。

  A级食品生产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B级食品生产单位每年不少于2次;C级食品生产单位每年不少于4次。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巡查频次依照年度等级B级执行;应增加对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巡查频次(附件2)。

  第十条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二)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三)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四)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五)不合格品管控情况;

  (六)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

  (七)食品销售台帐情况;

  (八)标准执行情况;

  (九)食品召回情况;

  (十)从业人员情况;

  (十一)接受委托加工情况;

  (十二)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情况;

  (十三)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情况;

  (十四)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十五)质量安全受权人履责情况;

  (十六)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巡查人员要求。

  巡查人员需经过培训,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悉《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及相关标准,并取得行政执法证。巡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参加。

  第十二条巡查程序。

  (一)巡查前准备。

  1.查阅被巡查单位档案,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如:证照情况、企业人员、产品、标准、生产条件、检验能力等。

  2.拟出检查提纲,准备巡查记录表格和执法文书。

  3.对需抽样检查的产品事先了解抽样的方法和数量。

  (二)现场检查。

  巡查时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在场,根据巡查规定的内容和巡查提纲逐项检查。对上次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要重点检查。需抽样检查的产品按抽样规则抽取样品。

  (三)巡查记录填写。

  巡查时要填写《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巡查记录表》(见附件3),经巡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核实无误后,由巡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共同签字。巡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巡查企业留存,一份监管部门留存。被检查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企业指定代表拒绝签字的,在备注一栏中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

  (四)整改通知。

  能够现场整改的问题当场要求企业整改,不能现场整改的问题要依法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4),并对其进行回访,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访记录》(附件5)。

  (五)归档。

  所有巡查记录要归入企业档案内保存。

  第十三条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及其可能灭失的有关证据材料,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扣、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问题食品要立即封存抽样,进行检验。

  第十四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检查人员要认真做好违法违规证据的取证和确认工作,并及时移送本级稽查部门立案查处;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巡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遵守廉政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食品生产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对工作开展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现问题查处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包庇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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