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赣食药监办保[2015]4号)

更新时间:2015-05-26 点击:825

发布单位: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5-05-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赣食药监办保[2015]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保健食品生产企 业:

  现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 本情况调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请各市(县)局及时通知辖区内2015年1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 证书持有者和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做好数据填报工作。

  二、请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于6月20日前将A4规格纸打印的调查表、汇总整理保 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一式两份)一并报所在地设区市局、樟树 市局和共青城市、瑞金市、丰城市、鄱阳县、安福县、南城县等6个省直管试点县(市) 局。请相关市(县)局于6月25日前,将收集汇总的辖区内调查表和证明材料(一份) 报省局保健食品监管处。

  三、请各市(县)局以此次调查为契机,按照产品品种、生产企业类别,建立 健全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监管档案。对未及时开展数据填报的企业和品种,应列为 重点监管对象,必要时可以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四、请各市(县)局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此次基本情况调查 工作,注意收集数据填报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省局报告。负责此项工作的 人员可以通过QQ群(183443593)进行交流。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0791-88158063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1566号(330029)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1日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食药监办食监三函[2015]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依法科学组织实施保健食品监督管 理工作,总局决定开展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

  2015年1月1日前获得批准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获得许可的保健食品生 产企业。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产品批准、生产、经营等情况;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资质、能力、人员、原料和产品检验等情况。

  三、组织实施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进行。总局食监三司负责调查工作的整体组织 部署和督促落实。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负责建立维护网上填报信息系统,收集、 汇总调查数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的数据填报工作,并负责对填报数据的审核工 作。

  四、工作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行 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按照网上填 报信息系统(网址:https://123.127.80.3/dcb/login.jsp)的要求,逐项如实填 写调查表。并同时将A4规格纸打印的调查表、汇总整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生产许 可等证明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有报送的 纸质材料应逐页加盖单位印章,调查对象为个人的,应逐页签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及时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持有者和生产企业填报信息、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 指导填报人完成调查填报工作,于2015年7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调查工作情况汇总 并书面报告总局。

  五、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认真审核,确保此次调查工作的质量。同时,以此次调查为契机, 按照产品品种、生产企业类别,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保健食品监管档案。

  联系人:靳发彬,贺强(网上填报信息系统)

  电 话:010-88330535,63703552

  传 真:010-88374394,63703550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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