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5-03-31 点击:1028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增补检验项目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生〔2015〕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国家香料香精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冰乙酸(冰醋酸)等125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为磷酸化二淀粉磷酸酯等26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3月30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