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进口哈萨克斯坦和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9号)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更新时间:2017-01-23 点击:1459

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7-01-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风险分析和实地考察基础上,经与哈萨克斯坦、乌拉圭检验检疫部门协商,我局对外分别签署了《哈萨克斯坦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和《乌拉圭大豆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1)和“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2)的大豆输往中国。

  附件:1. 进口哈萨克斯坦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 进口乌拉圭大豆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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