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10-22 点击:1668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发布日期: 2014-10-1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

  你协会《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乳协[2014]65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20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该类液态奶产品的类别名称。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涉及营养声称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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