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9-17 点击:930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推荐我局下属省食品院新增69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能力的函》(冀食药监食生函〔2014〕5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第8号公告,食品添加剂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已撤销,不再作为食品添加剂。现同意河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为醋酸酯淀粉等68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见附件)。
二、请你局监督检验机构在承担生产许可检验工作中,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指定的承检范围内开展检验工作,不得超范围检验。
(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准确、高效地完成检验工作。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有关检验工作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四)在检验工作中发现产品的食品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置。
(五)在检验工作中,要注重经验和技术的积累,注重对检验人员的培训,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测方法和技术的研究,不断提高检验能力和检验水平。
附件:新增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及承检范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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