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8-14 点击:3447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2012)规定了小型专用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执行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3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