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工作的批复(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8-14 点击:3447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8-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一函[2014]16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使用制氮机自制用于食品包装充氮保护的氮气是否需要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请示》(苏食药监食生〔2014〕8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氮气》(GB29202-2012)规定了小型专用制氮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氮气应执行的技术要求。鉴此,企业应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氮气生产许可证后方能生产和使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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