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第70号)

来源: 质检总局 更新时间:2014-07-17 点击:1537

发布单位:质检总局
发布日期: 2014-07-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4年第7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4件。清理结果:截至2013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16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69件,另有3件联合发文(其他部委为牵头部门)已废止。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

  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36件。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已经划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由于职能划转工作尚未完全结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移交工作正在进行。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附件:1.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4.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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