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更新时间:2014-06-18 点击:11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发〔2014〕6号)精神,我部印发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农政发〔2014〕3号,以下简称《办法》),对农业部门按照一般程序依法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主体、原则、内容、方式和时间等方面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及数据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案件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依法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有利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本部门假劣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及时公开假劣侵权案件信息
自2014年6月1日起,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办法》要求,以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为主渠道,在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具体格式和内容依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办法》附件2)。
三、按时报送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情况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假劣侵权案件信息公开的统计工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侵权假冒查办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农办质〔2014〕6号)的要求,各单位请于2014年7月开始,在统计上报假劣侵权案件的同时一并统计案件信息公开情况,并按月向我部有关司局报送,报送时间和方式按照农办质〔2014〕6号文的要求执行。
联系人:田凤,联系电话:010-59192678。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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