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19-06-18 点击:135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6号)关于“健全企业信用监管机制”的任务要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企业诚信自律,扩大社会监督,市场监管总局对《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jgjzdc@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二、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用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企业信息公示条例》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传真至010-88650753。
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7月18日。
附件:1.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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