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4-05-28 点击:209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和《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法监发〔2002〕51号)规定,蜂胶产品应做为保健食品管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包括此类产品。国家质检总局组织有关专家对《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作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对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清理,撤回蜂胶产品食品生产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单(第1号)
《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修改内容如下: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蜂产品制品指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的提取物、混合物,或以蜂蜜、蜂王浆(含蜂王浆冻干粉)、蜂花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物质(如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植物提取物、其他食品等),经科学加工而制成的具有蜂产品基本特性的产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2. 蜂产品制品
蜂产品制品的工艺流程中将“蜂胶→提取→去杂→”删除。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将“2. 原料蜂胶中药物残留或重金属超标”删除。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4. “蜂胶”删除;
七、检验项目
蜂产品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中第5项“总黄酮含量”和第9项“汞”检验项目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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