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食药监食生[2014]110号)

来源: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4-05-19 点击:647

发布单位: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4-05-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食药监食生[2014]110号
实施日期: 2014-05-15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日,国家总局下发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为切实抓好重点食品生产监管,提升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构建严格的监管体系,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各市局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的要求,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主要领导要组织研究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要加强督促指导基层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组织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监管人员要认真落实责任网格化、检查格式化、管理痕迹化、监管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分片划定监管区域,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监管责任。

  二、突出工作重点,消除风险隐患

  以省局确定的食用油、肉及肉制品、乳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食醋、白酒、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大类重点食品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区域食品特色和安全风险,确定重点食品,进行严格监管。对区域存在的重点问题,要进行集中整治,消除隐患。对企业的监管以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出厂销售等环节为重点。将生产数量大、技术含量高、风险隐患多、涉及产业政策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在监督抽查、风险监测中发现问题的和投诉举报受到查处的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重点企业,重点监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认真督促整改,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完善监管机制,狠抓工作落实

  通过严格的行政许可、严格的监督检查、严格的专项整治,对重点食品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管。通过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基础信息库、试行质量标识和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原产地可追溯制度、推动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授权制度、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等,积极探索推动建立有效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以科学、高效、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监管机制应对当前隐患点多面广的食品安全严峻形势。用完善有效的监管机制促使食品生产企业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主动改善生产条件,完善管理制度,进行风险排查分析,消除隐患,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中,培养和锻炼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我们的监管能力水平,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监管队伍。

  附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食品监管和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4〕33号)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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