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3-19 点击:1226

发布单位: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发布日期: 2014-03-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4]3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开展人体试食试验有关问题的请示》(赣食药监保〔2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当前,总局正在开展包括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在遴选工作结束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规范的要求,组织开展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并出具规范的报告。

  特此函复。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

  2014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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