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2014-03-13 点击:143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总局第6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解决消费纠纷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依托12315专线和信息化网络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文书电子化。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
工商总局
2014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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